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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以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款人民币二万元已付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余款人民币三千元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日20时多,被告人张某甲到诸暨市暨阳街道鼓山新村9幢1单元楼下的架空屋一棋牌室看别人搓麻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一起看麻将的被害人周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甲回家拿来一把菜刀砍被害人周某致轻伤。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20时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到诸暨市暨阳街道鼓山新村9幢1单元楼下的架空层一棋牌室去看别人搓麻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一起看麻将的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被周某推到棋牌室门口时跌倒在地。当时被告人张某甲感觉没面子,便对周某说:“你等着瞧”。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回到自己家拿了把菜刀到棋牌室向周某砍去,周某用手去挡,菜刀砍在周某的左手臂上。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系被他人用利器砍伤左肘部,致左肘部刀砍伤伴左尺骨鹰嘴开放性不全骨折(达骨松质),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周某的的陈述,证人张某乙、陈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浙江省预收款票据,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之请求酌情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华庚人民陪审员  赵信苗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