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盛普工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燕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普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燕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衡水盛普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经理。被告石家庄燕鸿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普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燕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盛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张忠华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