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蔡爱英与叶其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英,叶其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867号原告蔡爱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其开。原告蔡爱英诉被告叶其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锦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爱英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前,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约定月利率1%。2010年12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20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利息50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已结利息12000元,及自2012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叶其开辩称:借款属实,已支付的5000元应属偿还借款本金。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蔡爱英提供了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未偿还的事实。被告叶其开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辩称将5000元作为偿还借款本金扣减。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此后,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已结欠利息12000元,及借款本金25000元从2010年12月22日起算的利息。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应该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以及利息,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其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爱英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已结欠利息12000元,以及借款25000元,按月利率1%从2010年12月22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蔡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被告叶其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928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