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庆普与姚树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普,姚树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魏庆普。委托代理人肖静,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树群。原告魏庆普与被告姚树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庆普的委托代理人肖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树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庆普诉称:原告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跟随被告在建筑工地劳动,工资由被告发放,原告干活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172.5元,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据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延期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资款217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树群未提供答辩。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姚树群欠原告魏庆普工资款2172.5元。查明:被告姚树群是一名建筑包工头,2012年4月到2012年11月期间,原告魏庆普跟随被告姚树群从事建鸡棚、建钢结构厂房、建民房等工程。原告魏庆普提供劳务,被告姚树群负责向其发放工资。2012年11月,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172.5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由被告签名的欠据一份。审理中,本院对被告进行了调查,被告称欠原告魏庆普工资款属实,因他人未给被告工程款,目前没有钱给付原告。开庭时,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原告魏庆普跟随被告姚树群从事建筑工程,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向被告付出劳动,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2172.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且对此被告也予以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欠原告工资2172.5元,本院应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72.5元工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开庭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树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庆普21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树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振方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黄理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成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