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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强抗战申请执行冯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抗战,冯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强抗战。被执行人冯强国。申请执行人强抗战依据生效的(2012)乾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5701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余款自愿放弃。和解协议私下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