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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芝耸与黄益苍、黄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耸,黄益苍,黄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73号原告:陈芝耸。被告:黄益苍。被告:黄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耸与被告黄益苍、黄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