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征智与吴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征智,吴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戴征智,男,1947年9月1日出生,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吴传新,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戴征智与被执行人吴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安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传新在安义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传新在安义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公积金存款人民币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