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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双红诉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红,赵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双红,女,住沾化县。被告赵红军(又名赵子润),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红诉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双红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