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双红诉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红,赵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双红,女,住沾化县。被告赵红军(又名赵子润),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红诉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双红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