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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83号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官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项官莲,女,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覃颂征,经理申请执行人项官莲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于2012年9月28日将13525.8元存入本院账户,其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