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5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永庆与北京燕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庆,北京燕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5210号原告刘永庆,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燕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路村村西百城甲1号。法定代表人崔尚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庆与被告北京燕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庆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燕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庆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