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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翟蕊与顾晓谷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蕊,顾晓谷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翟蕊,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赛格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纳。被告顾晓谷,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蕊与被告顾晓谷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由原告翟蕊承担。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