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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法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蒋德全、高树贞、蒋飞、邹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蒋德权,高树贞,蒋飞,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姜捷婷,富顺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蒋德权,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李桥镇高滩村一组26号。被执行人高树贞,女,1978年1月7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李桥镇高滩村一组26号。被执行人蒋飞,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村委员,住自贡市富顺县李桥镇高滩村一组27号。被执行人邹进,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村委员,住自贡市贡井区李家桥巷57号。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22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蒋德权、高树贞、蒋飞、邹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德权、高树贞、蒋飞、邹进应给付原告的借款32687.37元和截止2012年5月11日止的利息3106.01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和罚息,现四被执行人已履行26000元,因被执行人蒋德权、高树贞、蒋飞、邹进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富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