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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春芬与唐山市兴华蜡扎染服装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芬,唐山市兴华蜡扎染服装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芬,女,1960年5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冰,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兴华蜡扎染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春芬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重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原告李春芬于1979年12月31日到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1200元。2009年8月29日被告单位因拆迁无正常经营场地,停产至今。经查,被告单位为乡镇集体企业,隶属于果园乡政府,原告李春芬系果园乡所属村农民。被告提交的盖有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局劳动合同鉴证章的《唐山市兴华蜡扎染服装公司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2000年3月1日被告单位职工李胡明、王恩清代表集体临时职工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至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条补充条款约定,经甲(被告)、乙(原告)协商本合同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延续使用。经查,被告公司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社会保险帐户,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正常的经营场地,不能正常的提供劳动,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向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0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500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未予支持,故原告诉至法院。据此,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27日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芬与被告唐山市兴华蜡扎染服装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09年8月29日解除。二、驳回原告李春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市兴华蜡扎染服装公司承担。判后,李春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交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承担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第一,法院对被告提供的集体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该合同属无效证据。第二、法院判决对上诉人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违反现行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第三,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唐山市兴华蜡扎染服装公司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认定是全面正确的,认定了双方签订的是集团劳动合同并且认定被上诉人企业没有在社保机构开立相关的社保账户,这些事实都很清楚;2、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法无据,由于该企业没有在社保机构开立账户,而且路北社保局也没有如何处理执行这类企业的相关政策和启动这方面的工作,因此,要求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社保就无从谈起,综上,原审对本案的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也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审的判决。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一直沿用,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反驳,因此上诉人主张集体劳动合同无效理据不足,原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并无不妥。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问题,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上诉人应向相关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本院不予处理。被上诉人原有经营场地已于2009年拆迁,一直停产至今没有经营,造成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多名职工下岗,由此引发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统筹解决,因此,上诉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可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协调解决。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春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铭徽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