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潼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峰,男,陕西省潼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考虑到被告杨某某家庭方面原因,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审 判 员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