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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刚与王建阳、黄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王建阳,黄丽,田华丽,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刘刚。委托代理人:杜伯祥。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王建阳。被告:黄丽。被告:田华丽。委托代理人:何正桥。委托代理人:何正祥。被告: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王建阳、黄丽、田华丽、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阳、黄丽、田华丽、邵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对被告王建阳、黄丽、田华丽、邵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