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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富平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少军、富平县宏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强、郭民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存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富平县宏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强,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支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民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少军、富平县宏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强、郭民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1030元、律师代理费1800元、执行费575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2)富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支强所有的一辆现代轿车(车号:陕E*****)进行了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雷少军、富平县宏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强、郭民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富平县宏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县支行**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于2013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雷少军进行了司法拘留,期限15天。2013年3月7日,被执行人富平县宏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24000元,于3月12日再次缴纳了4410元。被执行人郭民学于2013年4月9日、4月18日、4月24日及5月9日分别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6000元、5000元、7000元及10410元。上述款项现已如数兑付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并自愿缴纳了执行费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支强所有的陕E*****牌号现代轿车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王兴锋助理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