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陶先明与蒋晓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先明,蒋晓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842号原告:陶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俊杰、陈锡根。被告:蒋晓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先明诉被告蒋晓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先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原告陶先明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