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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94号李亚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才斌,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3)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军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军、辩护人才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亚军以承揽了公安系统集团网的业务,需要大批量购进手机为由,从唐山市路北区晓天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害人赵某处骗取三星W899型手机34台,三星W999型手机24台,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86300元。2、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亚军以承揽了公安系统集团网的业务,需要资金从唐山市路北区晓天通讯器材经营部购进手机为由,从被害人何某处骗取人民币2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何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亚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才斌所提被告人李亚军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亚军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二、继续追缴诈骗款696300元,返还给赵晓庐486300元,返还给何明210000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庆松审 判 员  董振荣代理审判员  郑赵靖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