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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英华与邱培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华,邱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华。被执行人:邱培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寿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培华在寿光市人民医院工程款277025.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