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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成刚与周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刚,周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李成刚,男,生于1972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忠友,男,约45岁,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李成刚与被告周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成刚于2013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刚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