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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朱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7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务工。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中下旬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其朋友黄某乙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兴达路11幢1单元201室的家中摆设赌窝,召集李某、董某、王某等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以每三个半小时收600元的方式抽取头薪。赌窝摆设20余天,被告人朱某共抽取头薪50000余元。期间,黄某甲、吴某(均另案处理)在赌窝内帮忙为赌客开门、提醒参赌人员交出头薪等事务。2012年8月28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窝,并缴获共同赌资18000元(已收缴)、麻将二副等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同年10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退出非法所得50000元,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另查明,现被告人朱某系怀孕妇女。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吴某、李某、董某、王某、万某、祖某、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平阳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且系怀孕妇女,并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