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彬申请执行陈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彬,陈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赵彬,男。被执行人陈祥君,男。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南民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陈祥君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