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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彬申请执行陈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彬,陈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赵彬,男。被执行人陈祥君,男。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南民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陈祥君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祥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