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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无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1969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不识字,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所。辩护人莫宏明、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郭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2月20日以来至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邀集他人在其租赁的无城御景苑后门自建房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2年3月1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73300元。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被无为县公安局扣押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信息查询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章某某、蒋某某、童某某、杨某某、宋某、赵某、黄某某、张某、刘某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抽头渔利的罪行,系坦白,且已退缴其违法所得,故对被告人刘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现场收缴的赌资及被告人刘某甲在无为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芳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