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西元与吕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元,吕金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陈西元。被告吕金生。本院在审理陈西元与吕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西元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西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