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定边某商务宾馆、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定边某商务宾馆,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定边某商务宾馆。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吕某某诉定边某商务宾馆、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