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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定边某商务宾馆、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定边某商务宾馆,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定边某商务宾馆。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吕某某诉定边某商务宾馆、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