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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范瑶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范瑶瑶。王永胜诉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范瑶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会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