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范瑶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范瑶瑶。王永胜诉范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范瑶瑶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会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