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陈奇与应乐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奇,应乐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吴陈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家鸣。被告:应乐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李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再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铁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陈奇与被告应乐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吴陈奇的伤残等级提出进行重新鉴定,使案子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鑫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