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法定代表人田玉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244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仲明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