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靖海与陈木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海,陈木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50号原告王靖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贤焕、郑慧。被告陈木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靖海诉被告陈木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靖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瑞商初字第150号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靖海负担。审 判 长 张锦钢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项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