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顺庆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广安锦成房产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军。被执行人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安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关材料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洪军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广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文化路164号北湖广场1幢3层10号(产权证号:001770**)、18号(产权证号:001770**)、24号(产权证号:001770**)、28号(产权证号:001770**)、11号(产权证号001770**)、23号(产权证号:001770**)房产待售证。二、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北湖广场三层(原得益时代广场)的10、18、24、28号房产(共计营业房四间,建筑面积464.33平���米)及三楼11、23号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洪军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