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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付某,个体工商户。被告蔡某,无业。原告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开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