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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30-2号原告: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