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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公司与孙某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孙某某在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韵支行的工资存款10800元到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