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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委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庭长 审批局长审批院长 审    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委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魏肖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城开波光园C栋1003室。变更后企业名称: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城开波光园C栋1003室。法定代表人张治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服装工业园。负责人李宗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繁昌县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坤隆建筑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变更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坤隆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金300000元,利息412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500元(从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按5%双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265元,执行费5088元,合计36712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蕾审判员张军审判员赵郭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方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