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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单位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邓兴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世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