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华建与邓先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建,邓先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王华建。被告邓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建与被告邓先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建于201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华建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吝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