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彭法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何志明,张叔会与廖秀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明,张叔会,廖秀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彭法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何志明,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张叔会(系原告何志明之妻),1972年1月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秀成,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何志明、张叔会诉被告廖秀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志明、张叔会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明、张叔会的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志明、张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9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为724.5元,本院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唐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