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陵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陵信用社,张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陵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号。负责人姚小东,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岳,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陵信用社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岳清偿本金100000元及止2012年3月31日利息43872元,清偿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违约责任,负担案件执行费23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岳已交纳案件款1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