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李中华、刘青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李秀兰,女,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啸,居民。被告:李中华,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青阁,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学升,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负责人:母朝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李中华、刘青阁、李学升、李学升、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于2013年5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允学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