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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周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华;周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986号 原告:张书华,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泽林,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书华与被告周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华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张书华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雅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