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雯,女,汉族。被申请人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人民路西段南侧。申请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靖边县隆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