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栋*号。法定代表人许某,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甲公司职员。申报人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某,乙公司职员。申请人甲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通知支付人湖北银行襄阳分行清算中心停止支付(票号为31300051/26152262),并在2013年4月3日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六馨机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02元,由申请人甲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