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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光与被告广饶县稻庄镇畜牧兽医站、广饶县畜牧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光,广饶县稻庄镇畜牧兽医站,广饶县畜牧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孟宪光。被告广饶县稻庄镇畜牧兽医站。住所地:稻庄镇政府驻地。被告广饶县畜牧局。住所地:广饶县易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光与被告广饶县稻庄镇畜牧兽医站、广饶县畜牧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