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郑之根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之根,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费礼超,刘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郑之根,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费礼超,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泽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之根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费礼超、刘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费礼超、刘泽胜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郑之根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正和审判员 孙继俊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