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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车欢、陈文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车欢;陈文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渔贩,住。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文伟,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职业:经商,住汕头市金平区。2003年1月13日因贷款诈骗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揭阳监狱假释,假释期限自2009年10月30日至2011年7月12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车欢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文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车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文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车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车欢、原审被告人陈文伟,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钟荣军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