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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前华、纪文英与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华,纪文英,孟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刘前华,系死者刘纪峰之父。原告纪文英,系死者刘纪峰之母。委托代理人杨维彬。委托代理人马新,男,1989年9月10生,汉族。被告孟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前华、纪文英诉被告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前华、纪文英于201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前华、纪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前华、纪文英负担。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文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