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与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南昌路滨河新村。法定代表人:岳喜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楚子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芳泽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东侧*号楼地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穆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