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将合法婚姻以同居关系为案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该案案由定性不准提出抗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