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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将合法婚姻以同居关系为案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该案案由定性不准提出抗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