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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满福与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福,李利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李满福。被告李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福与被告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福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满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满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满福自愿负担。审判长  荣俏娣审判员  王晋峰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