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满福与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福,李利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李满福。被告李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福与被告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福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满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满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满福自愿负担。审判长 荣俏娣审判员 王晋峰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