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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称,2010年10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梓钰。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撤诉至今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其夫妻感情确已劈裂,据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主张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女儿陈梓钰由刘某某抚养,陈某某从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刘某某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家中财产:被子4床、床单4条、太空被1个、毛毯1条、归刘某某所有,其余财物归陈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负担。上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惠 欣 来源:百度“”